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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有用嗎? 律師曝關鍵:有也沒有

學校設立追思小站。(圖/報系資料照)

新北市某高中附設國中部25日一名男學生為了替「乾妹」出頭,竟用彈簧刀朝另一名國三生的頸部和胸部刺去,導致國三生重傷,搶救後仍宣告不治,震驚社會。不少網友發起連署,要求下修兒少法年齡。對此「雷丘律師」朱立偉直言,「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有用嗎?雷丘律師的看法是,有也沒有,看大家在乎的是什麼。」

朱立偉在粉專《雷丘律師就決定是你了》指出,首先,刑法第63條原本就有規定,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所以如果大家在乎的是「為什麼未成年人殺人不能處死刑」,要修的應該是刑法而不是少年事件處理法才對。

朱立偉表示,少年刑事案件一樣是要經過檢察官偵查起訴和法院判刑的,只不過檢察官對於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可以移回去成少年保護事件,還有法院可以對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免除其刑轉成少年保護事件;但是依照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並不適用,因此主要還是來自刑法本身的限制,未滿十八歲人不能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還有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朱立偉直言,如果大家在乎的是未成年人不會留前科,的確這個就是規定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1條,告誡、責付、轉介滿兩年、保護處分或執行徒刑滿三年,法院依規定會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前科紀錄加以塗銷,等同於無前科紀錄,「如果未成年人殺人可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這一條好像就沒那麼重要了,非也非也,法律還是要考慮其他犯罪類型犯罪的少年呀。」

朱立偉說,結論是,如果大家認為未成年人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限制不合理,那應該修的是刑法,當然法官會不會判是另一回事,如果大家認為未成年人不應該留前科的規定不合理,那應該修的是少年事件處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