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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別欠過年!發薪日碰春節連假 勞動部呼籲:老闆提早給

即將迎接農曆年節,對此勞動部也於10日呼籲雇主,由於部分單位的發薪日可能巧遇春節連假,所以應儘量在連假前,提前發放薪資。(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即將迎接農曆年節,對此勞動部也於10日呼籲雇主,由於部分單位的發薪日可能巧遇春節連假,所以應儘量在連假前,提前發放薪資,讓勞工可以歡喜過年,若沒有提早發薪,也至少要按照原定的日期,準時發薪,才符合法令規定。

勞動部表示,113年農曆除夕即2月9日及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即2月10日至12日是《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該春節連假期間可能適逢部分事業單位的發薪日,呼籲雇主儘量在連假期前,提前發放薪資,讓勞工可以歡喜過年;至少,也要按照原定的日期,準時發薪,才符合法令規定。

勞動部說明,工資給付日係由勞雇雙方約定,為保障勞工受領工資之權益,避免雇主給付工資的日期過晚,勞動部已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規範工資給付日的合理範圍,並請地方政府依據期程表,輔導事業單位逐年向前調整工資給付日,以工資計算週期為每月1日至月底為例,僱用勞工人數如在25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至遲於次月10日給付。

勞動部再次提醒,工資給付日如遇假日,採金融機構轉帳給薪的事業單位,可提前辦理預約撥薪的作業,即使假日,仍可如期入帳;採現金方式給薪的事業單位,也希望本於疼惜勞工之心,提前發放薪資,如未能提前發放,至遲亦應於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給付,不得逕自延後給付。

至於雇主如有未依約發薪的情形,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