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狼威脅少女拍裸照!一審裝悔意獲減刑 二審改口說「這句」遭重判7年半
編輯:銘傳新聞 | 2024-01-11 20:10
吳男一審深具悔意,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判5年10月,二審突改口辯稱,法官認其在一審的悔意是為了減刑撤銷改判7年6月。(圖∕Unsplash)
台中一名吳姓男子曾有威脅女性拍裸照的前科,2022年又以同樣手法,威脅就讀國中的小芳(化名)拍5張不雅照給他,東窗事發後遭小芳家人告上法院,一審時,他坦承犯案並與被害人以6萬元和解,法官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將刑期減至5年10月,不過二審時他卻稱「不知小芳年齡」,法官認為這樣的改口行為無悔意,且其尚未支付賠償尾款3萬元,因此改判吳男7年6月,全案可上訴。
經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吳男在2019年就恐嚇女性自拍裸照,再將裸照上傳到色情網站,被法院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不料2022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小芳後,竟又故技重施,威脅被害人「我要跟妳同學講、再跟你家人講妳玩我感情、順便去學校跟妳老師講」,「妳今天再不給我看沒穿的,我就要跟妳朋友講了」無奈下小芳照做,傳送給吳男不雅照5張,卻被小芳母親發現,憤而報警。
台中地院一審時,吳男承認犯行,並無任何「不知小芳年齡」的說詞,並且已經和小芳母女以6萬元和解,還先行賠償3萬元,法官認為吳男用小芳自我保護意識薄弱的機會,以言語脅迫小芳拍攝裸照傳送給他,但審酌吳男坦承犯行,援用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輕其刑,依據以脅迫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判刑5年10月,吳男不服判決,上訴二審。
但在二審時,吳男突改口稱「不知小芳未成年」,律師也辯護吳男深表悔意,應以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輕其刑。不過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吳男於二審時,改口否認知道小芳年紀的行為,未能坦白認罪,難認有悔意,且吳男僅給付小芳母女3萬元,未依約定付尾款3萬元。
法官強調,吳男掌握小芳年幼可欺的特質而加以威脅,自稱不知小芳未成年,此說不可採信,吳男之前就有前科紀錄,惡性非輕,在一審時用認罪及和解方式換取減刑,判決有上述瑕疵,應該撤銷改判,依同罪名改判徒刑7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