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出爐!新北男子缺錢搶銀樓 得手15萬金飾恐要入獄關7年
記者:吳怡君 | 2024-01-14 11:44
新北市1名王姓男子在2023年8月間犯下強盜案件,並在犯案後5小時被警方逮捕移送,日前法官判處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圖/翻攝畫面)
新北市1名王姓男子疑似因欠債而動起歪腦筋,他在2023年間前往三重一家珠寶店持刀行搶,於得手市價近15萬元的金飾後騎乘竊來的機車逃逸,不過其在犯案5小時後就被警方逮捕並移送,經過多時的審理,法官依竊盜及強盜罪判處王男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可上訴。
經查,該名王姓男子係在2023年8月21下午2時許犯下該案,其當天身穿灰上衣、深色牛仔褲、戴口罩,在進入一家位在新北三重區重陽路四段的珠寶店內後,竟趁著店內僅剩1名蔡姓店員看顧時,拿出預藏的水果刀威脅該名店員並行搶。
判決書指出,蔡姓店員見王男要搶劫後曾試圖阻擋,2人更因此發生扭打衝突而不慎撞倒店內展示櫃,使得擺放在內的貴重金飾全露出,王男見狀隨即趁亂搶走9樣金飾,並在得手市價共達15萬元的金飾後,立即騎乘其偷竊而來的機車逃逸。
警方調查指出,王男犯案後為了躲避警方查緝,還試圖變換多種交通工具以製造斷點,其先是將機車騎至北市市民大道與金山北路口棄置,接著交錯使用步行與計程車等交通方式,前往1名黃姓友人住處變賣搶來的金飾,成功將其中7樣金飾賣予黃男之友人,並在得手2萬3000元後償還與黃男借款的6000元。
法官在審理期間認為,王男正值青壯有謀生能力,但其竟貪圖非分之財,不僅先竊取機車作為犯罪工具,且又強盜貴金屬財物,顯然欠缺守法觀念,其行為已侵害被害人之人身與財產安全,更危害社會治安。法官日前判決指出,王男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7月;又犯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7年3月,依法判處王男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