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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男清晨買菸竟怒毆超商店員 因出言恐嚇未成年被判罰3千

基隆1名陳姓男子因借不到打火機而怒毆店員並出言恐嚇,日前基隆地院審理終結,依其恐嚇位成年一事判罰陳男3000元。(圖/翻攝自Pixabay)

基隆市1名陳姓男子,在去年2月16日清晨時分前往某超商買菸,並向值班店員借取打火機,未料陳男竟僅因借不成打火機就當場怒踹電動門,且在被店員見狀制止後,還與另名徐姓友人一同毆打店員,並在離去前恐嚇該名未成年店員,而店員則當場報警提告,基隆地院於近日審理終結,最終判罰陳男3000元。

檢方調查指出,陳男在案發當日清晨4時50分前往超商買菸後,便向林姓店員借取打火機欲點菸來抽,而林姓店員則向其表示沒有打火機可借,未料陳男竟因此而大動肝火,不僅用腳直往電動門猛踹,隨後被店員當場指責後更是怒氣衝天,甚至一度出言恐嚇「若不是見你是小孩子,早就把你打死」等語。

經查,陳男在不滿遭到該名未成年店員斥責後,便夥同另名徐姓友人將店男拉至店外,並當街在騎樓處大打出手,2人同時瘋狂朝少年怒毆,造成其受有腦震盪、口腔鈍傷、右側前胸壁挫傷等傷勢;據了解,少年一度憤怒提出傷害告訴,不過最後因雙方達成和解而撤告,但陳男仍就因出言恐嚇一事,被檢察官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在審理期間當庭坦承不諱,並表示認罪,且針對傷害少年一案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同時也當場交付1萬5000元賠償金,而被害的林姓少年也當庭向法官表示願意原諒陳男。

法官最終認為,該案件中的恐嚇事證明確,又被害人尚處未成年階段,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但考量陳男犯後坦承犯行,願意承認己過,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也已履行調解條件,而全部彌補告訴人的損失完成,同時亦獲被害少年原諒,故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判罰陳男3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