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求復合遭拒…割喉單親媽還辱屍 法官認「1舉動」心存善念改判21年
編輯:陳頡 | 2024-01-22 17:01
全男割喉單親媽還辱屍遭處21年徒刑,最高院駁回上訴。(圖/報系資料照)
台中一名全姓男子和廖姓單親媽分手後求復合遭拒,藉口替廖女慶生要求分手炮,隨即動手施暴,並徒手勒昏對方,再用剪刀、水果刀割斷被害人氣管及大動脈,造成廖女當場死亡,還狠心辱屍,一審遭處無期徒刑。不過,二審考量全男帶廖女兒子用餐後再自首,顯見仍心有善念,改判21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全男和廖女透過網路交友APP認識,進而交往,而後感情轉淡,遭女方提分手,但他仍深愛廖女,遂趁慶生時向廖女提出復合及發生性行為之要求遭拒,不料全男不能接受,加上懷疑其另結新歡,竟動手施暴,另以雙手用力掐住廖女脖頸直到暈厥,再用預藏的水果刀及剪刀切斷其氣管及頸動脈。
不僅如此,全男見廖女已死亡,另基於污辱屍體之犯意,先以水果刀將死者之內衣、內褲割開後,將陰莖插入屍體之陰部內抽插,並以手撫摸胸部,對屍體以猥褻、性交方式污辱之。案發後,全男先帶著廖女兒子到超商吃飯,同日凌晨主動前往西屯派出所自首,供陳犯行並自願接受裁判,一審遭處無期徒刑。
二審法官認為,被告於案發後、自首前,先帶廖女兒子至超商,購買食物共同進食後,至同日凌晨5時30許,方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自首,顯見被告行為後,猶顧慮廖子無人照顧,先供食後帶至警局,被告仍心存善念,並未遷怒他人,尚非無可憫恕之處。
台中高分院審酌,被告非單純臨時起意,而有一定之事先準備、謀劃,無視尊重生命之社會價值,竟因要求復合、求歡未果,不思尊重廖女之感情選擇及意願,剝奪寶貴性命,手段殘忍,考量被告雖已預謀殺害廖女,但其內心仍有掙扎,倘若廖女同意發生性關係,則不致發生憾事,改判21年有期徒刑。案件上訴第三審,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