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杯杯陷經營糾紛!陶晶瑩駁「強奪股份」 發律師函:再有造謠就告
編輯:網編組 | 2024-01-23 14:26
陶晶瑩、李李仁創立的麻辣燙品牌「辣杯杯」,近期捲入經營權糾紛。(圖/翻攝自陶晶瑩、辣杯杯臉書)
明星夫妻檔陶晶瑩、李李仁2021年進軍餐飲業,創立麻辣燙品牌「辣杯杯」,如今卻捲入經營權糾紛,並遭供貨商指控積欠貨款等,被新北地院判賠315萬元。對此,陶晶瑩今(23日)發出律師函說明,強調「再有造謠、虛構、影響社會秩序的文章、標題,律師團及藝人所屬公司皆以法律維權。」
律師函全文如下:
有關近來各媒體報導對辣杯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有疏漏出入部份,本公司特發聲明提供司法進度與成果以正視聽,籲請有心人士勿含沙射影、刻意誤導輿論,否則本公司將依法深究誹謗罪責與賠償責任:
一、本公司於前負責人劉吉仁先生違反忠實義務而刻意墊高食材採購成本之情,且刻意隱瞞股東情形下,已經法院認定買賣契約不成立:
(一)本公司於完全不知情之前提下,於111年1月17日竟遭吉品養生有限公司(下稱吉品公司)直接寄送麻辣零食產品予本公司,並以銷貨憑單及統一發票向本公司請款,本公司內部稽核後確認「與吉品公司間並無任何關與此次麻辣零食相關之採購合約及訂貨單據」,遂拒絕付款,此時才知悉前負責人劉吉仁竟於「本公司尚未就麻辣零食產品未有任何決議」下,便逕自與自己擔任總經理之吉品公司進行採購交易,已有違反忠實義務。
(二)此外,前負責人劉吉仁以該次採購食品「添加吉品公司開發之綠香蕉粉」為由(註:本公司股東從不知悉且未同意添加),墊高近百萬之食材成本,甚刻意向股東隱瞞所有過程,案經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93號判決(下稱民事)之頁7第(1)、(2)、(3)段之末尾認定「採購麻辣零食行為因本公司與吉品公司間『從未達成任何價格合意』」而「買賣契約未有效成立」(參附件),可佐關係人私下交易之情。
二、本公司已對前負責人劉吉仁先生提出刑事告訴,仍在偵辦當中,因前案檢察官誤認作為監察人李李仁不得按公司法第214條提出告訴,成為告發人,而根本未深究前開買賣價格未有合意之情而率為不起訴處分,業經本公司以少數股東名義之李李仁委任監察人李李仁之補正方式符合公司法第214條與213條規定,已經使檢察官續行偵辦,並已提出民事訴訟追究賠償責任。
三、本公司於發現前負責人違反忠實義務之情後,為求保留雙方情面,以不追究前負責人劉吉仁之賠償為對價,轉讓股份予他股東退出經營,以示負責,均為可供磋商給予退路之條件,並無任何「無條件贈與」或無理「強奪」之情。
四、本案既經司法程序處理當中,所有悖於事實未經查證之不實訊息,本公司與本公司股東概不姑息,將深究誹謗罪之刑事責任與民事名譽權與信用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