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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國定假日僅這4天! 假日出勤勞動部這樣說

依內政部規定,春節期間僅有除夕、初一、初二及初三為國定假日。(圖/報系資料照)

依內政部規定,春節期間僅有除夕、初一、初二及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給假並給薪,如果國定假日遇到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若雇主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說,如果民間企業透過相關程序,可以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如果企業為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春節期間7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實施,將2月17日之原定休息日與2月8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至於2月10日(星期六)大年初一與2月11日(星期日)大年初二,由於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2月13日及2月14日。

如果休息日(2月8日及2月10日)出勤,則應依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計算;國定假日(2月9日、2月12日及2月14日)出勤,則應加倍發給工資;例假則(2月11日)僅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以讓勞工出勤工作。

勞動部也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