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妳返家14年2/萬人會場小孩走失變丟包? 兒福尋人業務「被終止」
記者:陳孟萱 | 2024-02-10 06:00
以孩子守護者為口號的兒福聯盟,歷年來曾與警方聯手找回多名走失的孩童,但2020年協尋失蹤兒童工作「被終止」。(圖/翻攝自兒福聯盟臉書)
走失竟成人間蒸發,2010年1月1日跨年夜,信義區發生3歲小女孩黃珮璇走失案,14個年頭過去仍舊沒有她的下落,家人長輩堅決不作失蹤7年的聲請死亡宣告。當年參與協尋的前兒福聯盟員工指出,如果能再跟珮璇的家人接觸,也許還能找出有利尋人線索,但兒福聯盟「協尋」業務自2020年被喊停,相關檔案牽涉個資無法調閱,僅能由警方調查,珮璇返家路似乎更添變數。
一名曾參與協尋的前兒福聯盟員工表示,珮璇走失案被列為年度重點案件,兒福策動許多關係、召開多次記者會希望找到小女孩「我們曾懷疑珮璇被拐走,她那時年僅3歲3個月,對很多事物記憶不深刻,確實是人口販子下手的目標年紀。」
他指出,包括演唱會、跨年、燈會等活動,除了小孩走失,因為人潮眾多,偶爾會發生家長故意「丟小孩」的例子。20年前燈會上,曾發生一名4歲女孩走失,她無法完整說出自己名字,奇怪的是現場沒有任何家長找尋、報警,後續被社會局安置,跟以往走失情況不同,兒福人員開始有警覺,一年多後,警方比對家長申報小孩失蹤資料,才幫她回家,原來是家長因夫妻不睦加上經濟問題,故意弄丟小孩,員警發現實情,一度氣得想用《遺棄罪》追究失職父母。
本刊調查,刑法第295條《遺棄罪》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兒少法》第32條之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依該法第60條之規定,違反第32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另外,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兒福聯盟發言人李宏文表示,2020年起兒福聯盟就不再辦理協尋失蹤兒童的工作,以前兒福是與警方聯手尋人,由兒福社工對家長做輔導,一邊取得較細微之線索,再轉交給警方追查,歷年順利尋回許多孩子,約2到3年就能找到一個長期失蹤的小孩,目前全國約有100位失蹤兒童。不過,由於兒福非政府機構,再加上尋人牽涉許多個資,主管機關認為應由警方主導,因此終止兒福協尋業務拿走所有資料,「兒福成了黑機構,甚至被踢出聯合國組織」,目前基金會只能以社區育兒相關、逆境少年輔導工作為主要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