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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妻「只有3種姿勢」…中校為1事跟監她 遭求償百萬判決出爐

(示意圖/pixabay)

一名中校和妻子今年1月協議離婚,事後遭前妻指控在婚姻期間對房事需索無度,還嫌她「永遠只有那3種姿勢」,又懷疑她外遇,不僅長期跟監,還在她手機安裝監控軟體,侵害其隱私權,提告求償10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女方外遇屬實,但中校長期嚴重侵害原告隱私權,應賠償10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原告主張,被告擔任軍職,家庭事務及照顧子女責任多由原告獨自承擔,然兩造因房事不協調爭執長達數十年,被告長期對房事索求無度,埋怨原告「永遠只有那三種姿勢」、「是你性障礙、性冷感,心裡有什麼陰影嗎?」等語,要求原告改善及學習性事技巧、協助打手槍等,因原告無法滿足其性需求,被告即與原告發生爭執,且為此曾多次提出離婚訴求,原告實飽受折磨,身心早已俱疲不堪,然顧及子女年幼一再隱忍。

原告於103年因子女補習而結識一名男子,共同承租桃園大溪農地合作務農,兩人相談甚歡,有時談話過於縱情恣意而無暇其他,然均謹守份際無逾矩情事,惟卻遭被告誤會,於108年間派人尾隨跟監、竊取原告駕駛車輛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並於原告手機上裝設監控軟體,嚴重侵害原告隱私,要賠償100萬元。

男方辯稱,原告稱被告性事索求無度,且被告娶妻13年應知原告顧全家事平日疲累屬良家婦女無法配合云云一節為破綻主因,然實則原告花大量時間與小王發展外遇關係,甚至發生性行為,女方長期外遇藕斷絲連,應負婚姻破綻較重責任,不得向被告主張損害賠償。

台北地院審酌,雖然女方外遇屬實,但通姦罪業已除罪化之情況下,被告仍為原告外遇爭議而長期監控原告,顯已嚴重侵害原告隱私,散佈第三人並導致損害擴大,此乃明確之事實,被告構成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隱私且情節重大,更為兩造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判處被告應賠償1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