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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之死/男童遭「合格保母」虐死 衛福部提6點檢討要地方清查名單

男童遭保母虐死,衛福部要兒福說明外,也要清查3歲以下的保母系統名單。(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北市一名1歲大男童透過兒福聯盟轉介,交給一對劉姓保母姊妹照料,卻遭到保母聯手施虐過世,事件引發社會大眾議論,今(12)日衛福部召開專案會議,檢討收出養制度、居家托育及幼兒安置,包含出養須要由地方政府評估,不應交由民間團體執行,並要強化保母監督,清查3歲以下的出養兒童有多少人在保母系統中。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副署長張美美下午接受媒體電訪,指出將在15日召開檢討會議,除了邀集專家學者、雙北政府來之外,也會請兒福聯盟就案見說明進行討論,而今日會議則針對收出養制度、居家托育、幼兒安置資源等三面向進行檢討。

張美美指出出養部分,依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及兒權法,會再與地方政府討論,兒童不能僅因家庭經濟因素出養,若家庭因經濟困難而出養,應先想辦法資助家庭,並與當事家庭討論,檢視是否符合低收入戶等福利身分,協助申請以獲得補助等。

張美美認為即便是合格保母,在照顧這類型孩子的情況與收養的動機會再深入了解,並保母照顧孩子的課程,以應對各種行為及狀況。現行收出養制度管理辦法僅規範程序,張美美表示,其中並沒有特定處罰條款或罰則,相關懲罰機制會一併在週五檢討會議中提出討論。

衛福部專案會議初步做出以下6點策進方向:

一、 有出養必要性應由地方政府評估:不應將評估、媒合、暫時安置及收養後訪視工作全部交給民間團體執行。

二、 兒童不能僅因家庭經濟因素出養:依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及兒權法,地方政府對於有經濟困難之兒童與家庭應提供家庭支持與經濟協助,不能僅因經濟貧窮而作為剝奪父母對兒童的照顧;倘有出養需求亦應由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出養必要性評估,再媒合收出養機構進行出養服務。

三、 縣市政府應與收出養媒合機構密切合作:對於出養兒童,縣市政府應指派專責社工人員和收出養媒合機構充分合作,並應積極訪視了解出養童受照顧情形,對於保母安置資源亦應納入地方政府委託安置照顧範疇管理,以確實掌握兒童受照顧情形。

四、 強化保母的督導及管理機制:針對等待收養期暫時安置或收養者無法親自照顧子女並全日送托者,尤其3歲以下兒童為出養者,政府應較嚴格規範保母的資格條件、訪視頻率、加強家外安置訓練課程、研擬較優薪資待遇。

五、 加強訪視重點及訪員的敏感度:中央將與地方密切合作,督導縣市政府落實年幼兒童受照顧品質的訪視,並強化訪視輔導人員及社工人員的敏感度及訓練。

六、 結合幼兒專責醫師共同關懷未滿3歲兒童發展:本部已推動幼兒專責醫師制度,將強化對脆弱家庭子女、接受政府委託安置及出養兒童,由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彙整名冊至衛生主管機關,並指定幼兒專責醫師於提供各項幼兒疾病預防與健康服務過程,了解兒童發展及受照顧情形,一旦發生疑似兒虐或不當對待情事,政府即可立即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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