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互惠各自解讀 蔡瑞月舞蹈社下一步北市中央不同調
記者:顏瑋辰 | 2024-04-05 12:54
舞蹈家蔡瑞月生前教舞的「蔡瑞月舞蹈社」已被北市府列入市定古蹟,但對於營運單位評選方式,卻引發文化界不小爭議。(圖/翻攝自國家文化記憶庫)
蔡瑞月文化基金會4日批評,台北市政府以三年一次公開評選方式,委外經營市定古蹟「蔡瑞月舞蹈社」。美其名是公平甄選,卻讓文化傳承陷入三年一斷層窘境,引發熱議。
據了解,台灣現代舞先驅蔡瑞月女士是白色恐怖時期受難者,1953年出獄後,她在台北中山北路二段巷弄中,日本殖民政府遺留的「文官宿舍」原址設立舞蹈社,培育後代舞者。該基地曾面臨拆除和火災危機,依然保存下來,但2024年與市府的合約即將到期,面臨公開招標、委外經營的狀況,基金會希望市府能讓他們繼續在這裡,保留、推廣文化。
基金會董事長蕭渥廷4日說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4項有規定「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機關,得優先與擁有該定著空間、建造物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相關文物之公、私法人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以蔡瑞月舞蹈社來說,蔡瑞月文化基金會就是最該優先平等簽約合作的團體。
蕭渥廷批評,北市府不顧文化資產延續性,只為了形式上不落人口舌,堅持3年一選公開招標,讓傳承團體陷入三年一次斷層,失去延續蔡瑞月精神,更讓舞蹈文化陷入風險。
對此,北市文化局回應,北市其他重要文化場館與名人故居,如「紫藤廬」、「李國鼎故居」、「林語堂故居」等,皆依據《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公開評選方式甄選營運單位,藉助民間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推動地方文化發展,增進營運效益。文化局強調,甄選營運單位時,其中甄選要點也會考量場館脈絡及精神,符合平等互惠原則。
而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則認為,北市可考慮採限制性招標,委託適當團體或個人,因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21條第4項精神,鼓勵各管理機關得逕予委託與古蹟、歷史空間相關的公、私法人經營,才符合文資法「合作經營」精神。
文化部文資局長陳濟民補充,有鑑於此,文資局也已經函示各縣市政府管理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辦理,重申也可採用第22條採限制性招標,委託適當的團體或個人或個人執行。
至於何以北市堅持以三年一次公開甄選為招標要件,文化部官員則低調向CTWANT表示,應是北市希望完備程序,避免落人口實。但文資局函文重申可採限制性招標後,相信北市府也會更有彈性處理類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