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過年上班薪水怎麼算 別讓自己權益睡著了!
編輯:劉頤 | 2020-01-17 16:31
勞動部長許銘春(右二)一起為勞工朋友加油打氣。(圖/報系資料照)
下周農曆新年就要來到,大家都很高興能夠返鄉見到親戚朋友,不過也有些人比較辛苦一點,過年期間還需要上班,但自己的權益還是不能忽視,過年期間的薪資算法比較特別一點,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
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至初三這4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至於雇主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例如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109)年1月25日及26日(農曆初一、初二)適逢休息日與例假,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1月28日及29日(農曆初四、初五)補假,以形成6天春節連假,因為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勞工如於1月28日及29日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1月25日出勤者,雇主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不過若是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將109年2月15日的休息日與1月23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由於調整之後,1月23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以月薪36,000元的人來說明(時薪150元/小時)
1月23日(星期四)及1月25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150元2小時+150元6小時=1,900元
二、1月24日(星期五)及27日至29日(星期一至星期三):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150元8小時=1,200元
三、1月26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還特別強調,109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