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老父養他到死!40歲身心障礙男聲請終生啃老 法官不答應
編輯:吳家瑋 | 2024-05-04 19:50
雲林一名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的40歲簡姓男子,因有情緒障礙症無法正常工作,竟要求父親按月給付扶養費直到他死亡為止。(示意圖/翻攝unsplash)
雲林一名40歲簡姓男子,因有情緒障礙症,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他在2018到2021年間,因病況嚴重、持續治療而無法正常工作,導致沒有收入,向法院聲請依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5666元,要求父親負擔一半扶養義務,按月給付扶養費12833元直到他死亡為止。經法官審理,宣判駁回簡男之聲請。可上訴。
據《中時新聞網》報導,簡父向法院表示,兒子已是40歲的成年人,應對自己行為負責,不能一直當啃老族脅迫家人。而他曾因故入獄,出獄後就主使祖父母的離婚訴訟,另外他還在法院訴請家人,要支付死亡親屬的喪葬等費用,兒子均有出庭,並且精神正常。
簡父表示,自己已經已退休,僅靠每月14322元的勞保年金度日,還要照顧87歲高齡,罹有心血管疾病、大腸癌、二次中風而不良於行的父親,還要支付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已住院20多年胞弟的住院及尿布等費用,實在無餘力再照顧他人。
簡父還表示,兒子對自己與其祖父均不敬,不僅曾經辱罵祖父,他也被兒子趕出住處,還不斷以電話騷擾。兒子長年在外,對直系尊親屬均未盡孝道,根本只是假裝生病。
法官認為,簡男有身心障礙證明及診斷證明書,但僅足認定有中度身心障礙,及患有雙相情緒障礙症,目前有精神病特徵,而區公所的證明,也僅證明其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均不足證明簡男現在或未來屬無謀生能力之人,因此請求父親按月給付扶養費,難認有理由。
法官考量,縱認簡男是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之人,依民法第1120條前段規定,關於扶養之方法,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簡男並未舉證證明雙方已經協議,或經親屬會議決議,或經法院酌定以定期給付扶養費,作為簡男之扶養方法。日前依法宣判,簡男之聲請顯屬無據,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