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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完成業績考核「爬84層樓、夜跑10公里」! 陸公司稱:增強羞恥心

陳男將公司告上法庭,稱公司要求主管若沒完成當天的業績考核目標,當晚就必須夜跑10公里或爬84層樓梯,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公司需支付陳男在職4年間的經濟補償金及加班費。(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中國有名陳姓男子以公司多次體罰自己,嚴重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為由,將公司告上法庭。陳男稱公司要求主管若沒完成當天的業績考核目標,當晚就必須夜跑10公里或爬84層樓梯,如果不立即執行並打卡簽到,就可能被約談甚至勸退。被告公司則認為相關運動措施,是為了讓團隊主管增強羞恥心,並不違法。近日,法院則作出了判決。

據陸媒報導,2023年初原告陳男以公司多次體罰自己,嚴重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為由,將公司告上法庭。他也提交了公司工作群聊天記錄截圖,其中可見公司多次指令未完成當日業績、登上「黑榜」的團隊主管,於當晚爬28層公司大樓3次或夜跑十公里,又或是在次日清晨7點晨跑,且必須準時集合、打卡簽到。

陳男稱,僅2022年7月4日至7月7日4天內,他就已連續4晚被公司要求夜跑10公里,而後因不堪忍受,他提出辭職,「如果說不跑步,就變相逼你離職,以各種方式、方法,從上到下找我面談。」陳男認為公司嚴重侵犯其權益,其因維護自身權益導致被打壓排擠。

2022年7月,陳男向被告公司郵寄離職申請,他主張其係被迫離職,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加班工資、經濟補償、賠償金等。被告公司則認為相關運動措施,是為了讓團隊主管頭腦清醒、增強羞恥心、緊迫感、目標感,並不違法,因此原告無權根據《勞動合約法》第38條的規定,認為公司的規章制度違法,繼而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

被告公司訴訟代理人也表示,即便原告陳述屬實,但沒有形成規章制度,因此原告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約也不合法律規定。

經法院查明,被告公司訂定的日考核目標過高,導致至少40%的團隊主管無法完成任務,另外公司製定的長跑、爬樓等相關懲戒措施強度極大、強制力極強,侵犯了原告等人的人身權利,屬於體罰,「這些規章制度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原告有權提出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公司需支付陳男在職4年間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95208元(約新台幣42萬元)及加班費人民幣24256元(約新台幣10萬元),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法院二審則維持了一審的裁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