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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饞想吃野味 村民「在家附近」撈到這條魚慘了…遭判3個月
編輯:朱冠宇 | 2024-06-05 22:35
四川一名男子在自家附近捕魚被判刑。(示意圖/Pxhere)
中國大陸四川一名韋姓男子,3月晚間在沱江撒網捕魚,並捕獲1條1.1公斤重鯉魚,但這條鯉魚卻害他被指控使用禁止捕撈方法,造成漁業損失、在禁撈區捕魚,遭民警逮捕送辦。當地法院日前判處韋男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
據陸媒《每經網》報導,出身四川趙化鎮的韋男,案發當晚想著「我自己就住在江邊,撒網捕點魚吃是小事」,便帶著1副漁網與背著竹籃,前往懷德鎮的沱江水域以撒網方式捕魚,隨後遭民警當場逮捕。
富順縣水產漁政中心鑑定後,確定韋男在禁撈區域以禁止使用的捕撈工具及方法捕魚,造成漁業直接損失至少人民幣1056元(約新台幣4716元),依涉嫌非法捕撈把韋男交給公安偵辦,公安再移送檢方後,韋男被檢方提起公訴。
韋男在庭審時坦承,村幹部曾三令五申違法捕魚相關事項,自己卻因為嘴饞把幹部的話當耳邊風,當庭認罪認罰並請求法官輕判。法官最終判處韋男2個月拘役,緩刑3年,沒收作案工具。
法官在宣判時表示,禁漁區、禁漁期是水產保護的重點,入罪標準明顯高於一般漁區及時間,因此其入罪標準不在漁獲量多少,只要有捕撈行為都可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