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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醬二代炒股虧307萬 判刑1年上訴遭駁定讞須入獄

新竹知名老店「福源花生醬」二代負責人曾廷海炒股,製作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二審考量其炒股沒獲利,還倒虧307萬餘元,因此給予減刑,改判刑1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曾男須入獄服刑。(圖/翻攝自台湖食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官網)

新竹市知名老店「福源花生醬」二代負責人曾廷海,透過「左手買進、右手賣出」炒作麗正國際科技公司股票,以相對成交方式製作股票交易活絡的假象,一審依證券交易法的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罪判刑3年4個月,二審考量曾男炒股未獲利,並虧損307萬餘元,因此給予減刑,改判刑1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曾男須入獄服刑。

曾廷海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間,於54個交易日委託不知情的證券商下單,並利用自身與不知情親友的帳戶,連續委託買賣麗正公司股票,共計相對成交4萬8千多股。

檢方指出,曾男其中42個交易日的相對成交量,占該股票當日市場總成交量5%以上,造成麗正科技公司股票交易活絡的表象,引誘散戶跟進。

曾廷海在法院審庭時,坦承有連續買賣股票,但否認製造交易活絡犯行,辯稱其玩的是融資當沖,無意圖活絡股市,並引誘散戶上車。一審新竹地院認定曾男主觀上已破壞證券市場的交易安全,依證券交易活絡表象罪判刑3年4個月。

全案經過曾廷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曾男買賣股票虧損31萬1789元,外加276萬8121元稅費,共虧損307萬9910元,代表買賣股票沒有犯罪所得,得依證交法減輕其刑,並考量曾男雖沒認罪,但坦承相關買賣的客觀事實,且未造成重大損害,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改判有期徒刑1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