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攔截毒蟲「意外撞傷2民眾」 竹縣警局「竟遭判國賠百萬」
編輯:陳煜濬 | 2024-06-24 10:41
(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員警去年6月追捕鄭姓毒蟲時,因警車橫切攔截鄭嫌的車輛,導致對方撞擊後衝進對向車道,意外將2位民眾撞成重傷。沒想到,2人事後卻聲請國賠並向新竹縣警局求償146萬,且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警方確實有疏失,判縣警局需賠償100萬元。對此,縣警局也喊冤,表示員警並無過失,將持續上訴。
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的陳姓警員,在去年6月9日凌晨1點多時,發現鄭姓毒蟲車身與車牌不符,但鄭嫌卻拒絕接受盤查,駕車一路狂飆,沿途不斷闖紅燈,還逆向行駛及超速。接著員警一路追到湖口鄉的老街路口時,與陳姓警員同所的雷姓警員當下隨即於路口迴轉後,將警車橫切攔截,沒想到鄭嫌駕車高速撞擊警車後卻衝入對向車道,撞到李姓男子駕駛的小客車,並導致乘客蘇姓女子顏面挫傷併撕裂傷、大腸穿孔、主動脈剝離、左肋骨多處骨折;李男脛骨及腓骨骨折。
事發後,2人認為員警執行勤務有缺失,於是蘇女向新竹縣警局求償51萬、李男也求償95萬元。但縣警局主張,員警追捕作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以及警政署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警方無法預見2名民眾會受傷,非屬可歸責情事,不符國賠法。
法官調查後認為,陳姓警員追車過程中,鄭嫌就有出現高速行駛、闖入對向車道、闖紅燈等多項危險駕駛行為,然而,陳員並未詳細告知同事雷員上述相關情事,導致雷員駕駛警車時未鳴警笛執行攔停職務,而且雷員明知鄭嫌車輛高速行駛而來,仍貿然迴轉,導致鄭嫌車輛撞擊雷員駕駛的警車後衝入對向車道,並撞到2名原告的車輛,研判警員執行職務的確有過失,且與2原告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最終判賠李男62萬元、蘇女38萬元。對此,縣警局澄清,指出員警並無過失,將持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