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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空姐被留職停薪 靠申請書「22字但書」追回45萬薪資

空姐提告航空公司求償185萬餘元。(示意圖/Piqsels)

國內某航空公司資深張姓空姐2020年懷孕申請轉任地勤,但因無缺額改留職停薪,卻在期滿後遭要求續停,復職後也僅獲得行政職。張女不滿領不到全額薪資,向公司索討短少薪資、非財產損失;法院審理後依張女在留職停薪申請書上註明的「如有職缺應通知本人」但書,判航空公司應給張女45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1998年加入該航空公司的張女,2020年7月間懷孕申請轉任地勤,但在公司表達無缺額與要求下,申請因孕留職停薪。張女留職停薪滿1年後申請復職,卻因疫情繼續留停;同年底再申請復職,隔年2月又遇復職訓練課程取消,8月終於完成復職訓恢復空勤資格。

張女對公司處置不滿,提告索賠懷孕至復職應領薪資、非財產損失共185萬餘元。公司則主張,高雄國際機場2020年3月因新冠疫情幾近停擺,故無法提供地勤職缺,並在張女同意下辦理留職停薪,非針對的歧視懷孕婦女;張女得知懷孕後也未立刻告知,有隱瞞公司之嫌,另高雄航班運能銳減,僅剩疫情前2%而僅發基本薪,張女都知情且同意,認為張女請求無理由。

不過,法官依據張女在留職停薪申請書上但書「申請因孕留職停薪非本人意願,如有職缺應通知本人」,認為張女申請時因無地勤缺、公司請張女留停,協議應屬當時流行的無薪假,而無薪假月薪依法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張女留停期間應可請領每月23,800元至25,250元不等薪資。

復職後因行政職短少薪資部分,法官認為張女復職半年才獲得復飛資格,而飛行加給是有飛行才有,非每月固定有60小時加給,故公司應給付張女留停至開始上班為止,共18個月基本薪資及獎金共45萬5,664元,駁回張女非財產損失部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