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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涉貪遭「當庭逮捕」!桃檢證實了 若定罪至少判刑7年

前桃園市長、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鄭文燦驚傳涉貪。(圖/方萬民攝)

前桃園市長、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鄭文燦驚傳涉貪,昨(5日)晚間遭桃園地檢署帶回偵訊。今(6日)凌晨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預計桃園地院11時召開羈押庭。根據貪污治罪條例,如果定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6000萬元以下罰金。

桃園地檢署表示,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昨(5日)傳喚鄭文燦到案。

桃園地檢署指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予以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

檢視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據了解,鄭文燦疑似受人請託,協助龜山一塊原屬台塑的土地進行都市計畫變更,對方交付一筆金額作為答謝;但最後土地未順利變更地目,鄭文燦將這筆款項退回,因而遭檢調鎖定,不過針對詳細案情,仍有待檢方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