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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涉貪2度交保…檢方不服再提抗告 「最速件」今晚送高院

鄭文燦涉及土地開發弊案,遭法院裁定交保,但檢方不服提抗告。(圖/黃耀徵攝)

前桃園市長、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在市長任內涉嫌在華亞科學園區開發案收賄,6日獲桃園地院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抗告,全案發回桃園地院更裁。桃園地院今(9日)再度召開羈押庭,最終裁定鄭文燦以12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然而檢方依舊不服,當庭再提出抗告。對此,桃園地院表示,今晚會將檢方抗告卷證送高院。

桃園地院表示,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部分,鄭文燦雖否認犯行,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就洗錢罪嫌部分,被告否認犯行,又依前開所述被告收受賄賂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意旨所指廖俊松等人所交付之500萬元現金,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之嫌疑亦重大,然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檢方就此部分之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

法院指出,就洩密罪嫌部分,依卷內事證除廖俊松之供述或轉述外(含衍生證據),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及為被告,是就此部分之應予駁回。檢方以本件被告有上開所指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聲請意旨有據。

桃園地院說明,檢方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被告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至聲請意旨雖另以被告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然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上開輔助人手有涉入。

法院強調,聲請意旨雖以本案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發迄今多年,且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1年半,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法官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認為本案准予新臺幣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針對法院裁定結果,檢方不服當庭再提抗告,桃園地院今晚會將檢方抗告卷證送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