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被抓包電愛還拒求歡 人夫怒偷吃小三不滿足…再揪小四車震拍片
編輯:網編組 | 2024-07-09 22:49
(圖/Pixabay)
人妻小芬(以下皆為化名)跟丈夫阿明婚後分居兩地,不料她竟在網路上找男網友電愛,遭抓包後夫妻感情生變,她為了挽回婚姻,搬到台南與老公同住,卻不願與其行魚水之歡。沒想到,阿明竟因此外遇小花,不僅搬到屏東與對方共築愛巢,甚至還偷吃另名女子小蓉,氣得小芬把3人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根據判決書,小芬主張,她和阿明仍為夫妻關係,然112年9月起對方常行蹤不定,於某日返家時坦承有外遇,她開始追查,竟發現丈夫經常出入小花位於屏東之透天住家,外出時2人亦不避諱親密舉止。另阿明亦和小蓉發生性關係,2人甚至將車震照片PO上網,嚴重侵害其配偶權,要求3人連帶賠償共110萬元。
阿明辯稱,夫妻倆婚分隔兩地,他曾偶然發覺小芬疑似出軌,原告亦坦承曾與外人發生關係,並保證不會再犯,不料他後來又發現女方與數名男子互傳曖昧訊息,包括「沒想到今天他的聲音真的很有畫面」、「妳的照片我可以拿來打手槍嗎」、「可惜不能和妳約個午炮」等語,加上小芬長期拒絕其求歡,自己才會偷吃。
小花則稱,阿明因夫妻關係長期緊張發生爭吵,導致自身恐慌症狀日益嚴重,因此主動搬離台南自宅,改向她承租住所居住,2人並未發生性關係,且原告請求之金額過鉅。小蓉則坦承和阿明發生關係,對於原告在追加被告狀所主張證物之形式真正不爭執,惟爭執原告請求之金額過鉅。
台南地院勘驗相關證據,認定阿明出軌小花、小蓉屬實,雖被告主張小芬曾上網約砲造成其身心重大傷害云云,意圖合理化其上開侵害行為,縱認原告倘有其他對於婚姻不忠誠之行為,宜由被告訴請原告求償,不應與本件混為一談,審酌雙方身分、經濟能力等情狀,判處阿明與小花應賠償30萬元、阿明與小蓉應賠償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