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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廣告不實裁處書幫業者避裁罰 竹市衛生局科長「收賄千萬」遭起訴

竹市前衛生局科長涉收賄千萬遭起訴。(圖/報系資料照)

新竹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前科長鄭舒倫任內明知13家違規廠商所製作及委託在報紙、網路媒體、電視台刊登或宣播之產品廣告,因內容涉及誇大,竟以變更登記地或移轉管轄之方式取得管轄權,並隱匿行政裁處書,再從中向業者收取賄賂,共收賄1314萬2500元,今(16日)遭檢方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

新竹地檢署指出,鄭舒倫自民國106年3月20日起至110年1月10日止,擔任新竹市衛生局科長,負責承辦及督導轄內食品、化妝品、藥物等違規案件裁罰等業務,張嫌、邱嫌則係新竹市某商行實際及登記負責人。鄭男明知13家違規廠商所製作及委託在報紙、網路媒體、電視台刊登或宣播之產品廣告,因內容涉及誇大、易生誤解,且據民眾檢舉或其他衛生單位監錄,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藥事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等違規案,共計1,190件,本應依上開各法律裁處罰鍰,竟與張男共謀,使該等廠商規避裁罰並從中獲致賄款。

檢警查出,張男為使鄭男取得裁罰違規廠商之處理權限,指示部分廠商將公司登記地址移至新竹市,或指示部分廠商如接獲外轄縣市政府衛生單位自行監錄或民眾檢舉違規廣告案件通知,先以出具陳述書之方式,偽稱違規廣告均係委由邱嫌或員工刊登,藉此使外轄縣市政府衛生單位將違規廣告案件移轉管轄至新竹市衛生局,鄭男再利用其擔任科長之職權,將該類違規廣告案件,分案由其承辦。

檢方發現,鄭男因熟悉新竹市政府的公文發送流程,將369件違規廣告裁處案,於已奉核、待用印之行政裁處書註記「用印後承辦人自行發文」字樣,新竹市衛生局公文交換人員遂將行政裁處書送至新竹市政府行政處文書科用印後取回交予鄭男,他再將行政裁處書藏放隱匿於不詳地點,或私下將行政裁處書交予張嫌藏匿,刻意未合法送達受裁處人,且未將行政裁處書等全卷資料依新竹市衛生局規定,送交專責人員登錄新竹市衛生局「109年行政罰鍰列管催繳表」及「109年處分書編號表」,導致該369件裁罰案件未錄案列管,以隱匿違規廣告裁罰案,使新竹市衛生局無法就上開369件裁罰案進行列管、催繳或移送強制執行,致新竹市政府就前揭裁罰案件罹於行政罰法第27條所定之裁處3年時效,使違規廠商規避裁罰。

不僅如此,鄭男及張男明知前述369件違規案之行政裁處書因遭隱匿不曾送達,且未錄案列管,另所受理的其餘750件違規廣告案並無重複裁處之情,本應予以裁罰,竟故意曲解事實,於函文中以刊播時間早於前案行政裁處書開立時間,而違法認定為已裁處案件逕自結案未予裁罰,且函文未依新竹市衛生局之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陳核至局長,而由鄭男擅自違法決行,使違規廠商規避裁罰。

新竹地檢署表示,鄭男隱匿前述不發之行政裁處書或逕自結案的公文後,竟私下交給張嫌,推由張嫌以1件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違規案新臺幣(下同)2萬元、其餘違規案則1件1萬元之價格,向實際違規廠商索賄,總計本案起訴期間之受賄款項共計 1,314 萬 2,500 元,鄭男則分得其中的賄款442萬元。

專案小組於今年3月20日持法院搜索票,至鄭男與案關被告辦公處、住居所執行搜索,共計16處,並傳喚、通知21人到案,訊後聲請羈押禁見鄭男、張嫌獲准;另針對本案之犯罪所得1,314萬2,500元,檢察官為確保日後執行,已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裁定扣押鄭男名下之不動產、第三人名下之存款獲准。

新竹地檢署肅貪專責檢察官翁貫育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本署檢察事務官,偵辦新竹市衛生局鄭男等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已偵查終結,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對鄭男、張男、邱男等 3 人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