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有看過「這個」嗎? 露鳥男河堤隨機猥褻少女
記者:謝中凡 | 2020-02-04 15:10
蘇男在河場隨機對年輕女子露鳥並強行猥褻,台北地院判決有罪,應執行1年3月有期徒刑。(圖/報系資料照)
台北市1名蘇姓男子在文山區河堤連續對20歲年輕女子先露鳥後強行襲胸摸奶,經2名被害女子報警逮人,起訴蘇男並移送台北地院審理,蘇辯稱「我是在河堤跑步」,但法官根據監視影帶及被害人指證,認為蘇男說謊,今依2個強制猥褻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本案仍可上訴。
根據檢警調查,2017年11月11日晚間,蘇男在台北市文山區道南橋橋頭涵洞階梯處遇見1名年約20歲年輕女子,先靠近搭訕攀談,之後直接裸露生殖器,還問對方「妳有看過這個嗎?」說完即上前強行壓制並撫摸被害人胸部,得逞後迅速駕車逃離現場。
另,2017年12月5日晚間,蘇男自台北市文山區和興路經由河堤自行車牽引道往堤外走,與從堤外河濱公園牽自行車的另一女子擦身而過,蘇即叫住對方說「我要自慰」,後又裸露生殖器撫摸,再強行抓捏被害女子胸部,隨即逃離現場。
2名被害人案後均向警方報案,由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緝獲蘇男到案,再由台北地檢署依法將他起訴,但北院開庭時,蘇僅承認常去道南橋、和興路河堤一帶,卻辯稱「我去河堤跑步」、「可能去找岳父母」等,否認猥褻。
法官認為,2起案件犯罪情節雷同,手法一致,都是先靠近搭訕,後露鳥犯案,另,案發地點都在河場自行車牽引道附近,時間都在晚間,而且2名被害人都是20多歲的年輕女子,加上有相關目擊者證述及錄影帶,認為蘇男說謊,辯詞不足採信。
判決書指出,蘇利用夜間在河堤、涵洞車輛、行人稀少時,隨機挑選女子猥褻,其中,第2名被害人案發1年半後出庭仍哭泣、拭淚,顯然受創甚深;蘇沒有悔意、犯後態度不佳,未與2女和解,2罪各判8月、9月,應執行1年3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