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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落後4年迄未完工 花蓮縣府遭監察院糾正

花蓮縣政府辦理果菜市場拍賣場新建工程,執行進度已較預定完工日期落後4年,迄未完工啟用,遭監察院糾正。(圖/報系資料庫)

花蓮縣政府鑑於既有市場建築設備老舊、空間容量有限、動線不符需求及停車設施不足影響交易量,為提升果菜市場營運績效,辦理花蓮縣果菜批發市場拍賣場新建工程。監察院報告指出,花蓮縣府未盡主辦機關權責、嚴重誤解政府採購法,導致終止契約、調解不成立、民事訴訟,已較預定完工日期落後4年,迄未完工,且尚待另籌經費善後,均有嚴重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花蓮縣果菜批發市場拍賣場新建工程,107年4月20日決標,契約金額新臺幣1億796萬元,同年7月30日開工,預定於109年6月底完工。但花蓮縣府未本於主辦機關權責積極處理,對履約爭議未深入了解爭點,且嚴重誤解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導致終止契約、調解不成立、民事訴訟,已較預定完工日期落後4年,迄未完工,且尚待另籌經費善後,均有嚴重違失。

調查委員陳景峻、郭文東、蕭自佑於糾正案文指出,花蓮縣政府未依補助計畫作業準則,針對廠商歷次所提變更設計及工程窒礙難行之處,本於主辦機關權責,主動召開檢討會議,督導非屬工程專業的花蔬合作社。經農委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亦認花蓮縣政府尚不知自己應扮演之角色,且亦未善盡主辦機關責任,就執行進度落後及施工品質缺失具體檢討及研謀改善決策,並據以落實執行。

糾正文指出,花蓮縣政府對於工程竣工之認定所生履約爭議,雖召開3次會議,但花蓮縣府置身事外,自始至終未確實深入瞭解爭點,致終止契約、調解不成立、民事訴訟,執行進度已較預定完工日期落後4年,迄未完工;且尚待另籌經費善後,現代化拍賣場之啟用遙遙無期,計畫效益亦無從實現,縣政府難辭其咎。

糾正案文亦指出,明知花蔬合作社不具專業採購能力,卻未置採購專業人員,並未依政府採購法,洽由其他機關代辦。花蔬合作社將工程進行中的「估驗」與「完工後之正式驗收」混為一談,拒不計價付款;又以「缺失改善」為「竣工」之要件,且以申請「使用執照」之竣工查驗標準作為「竣工」標準,嚴重誤解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不但如此,糾正文也表示,花蔬合作社在兩造履約爭議調解過程中,片面終止契約,導致民事訴訟,已近完工之拍賣場新建工程,閒置4年有餘,迄今無法啟用。糾正文說明,花蓮縣政府居農產品批發市場主管機關,與「花蓮縣果菜批發市場跨域結合發展計畫」主辦機關及執行機關地位,允應負起責任,主動接續辦理,並檢討監造設計單位就各項履約爭議,有無符合政府採購法。

調查報告指出,花蓮縣政府所稱「花蔬合作社可藉由擔任採購之起造人,而取得補助興建建物產權」於法無據;且依行政院核定內容,「花蓮縣果菜批發市場跨域結合發展計畫」主辦機關為縣政府,協辦機關為花蔬合作社,與農糧署核定全期工作計畫書載明分工情形為花蔬合作社辦理採購,縣政府辦理相關監辦作業,兩者確有不符,農業部農糧署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允應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