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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前婆婆住宅遭告 她辯稱「只是道謝、請教問題」下場出爐
編輯:蔡斯媛 | 2024-08-16 10:39
一名女子擅自侵入前婆婆的住處,因此挨告。(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台中一名女子小美(化名)離婚後,想與前夫商討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時,卻遭對方置之不理,她便在未經同意之下,擅自從1樓店面上樓,侵入前婆婆的住處,因此遭到前婆婆報警提告。
根據判決書指出,小美與前婆婆為前婆媳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6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但小美卻在2023年11月某日下午,擅自進入了前婆婆住宅。
挨告後,小美坦承,確實未經前婆婆同意,就進入對方住宅,但否認有侵入住宅之犯行,「我只是要去跟長輩道謝跟請教問題而已,而且我之後就沒有再進去」。
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小美的犯行,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所稱之家庭暴力罪,且構成刑法上之侵入住宅罪,但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規定並無罰則之規定,應依刑法侵入住宅罪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對此,法官審酌,小美未先爭取前婆婆同意,擅自侵入其住宅,所為已損及告訴人對住居場所之安寧,並考量小美犯後否認犯行的態度,且尚未與前婆婆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害,而且小美還曾有多次無故侵入住宅之前案紀錄。另考量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依法宣判小美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