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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漁民越界捕魚遭海巡追緝翻覆釀2死 死者家屬「不提告」、2海巡人員不起訴確定

陸船翻覆2死 死者家屬不提告 2海巡人員不起訴確定(圖/報系資料照)

發生於今年2月14日,大陸籍快艇在金門海域越界捕魚,在我方海巡追緝時船身翻覆,2人不幸落海喪生,引發兩岸緊張。金門地檢署上周偵結,認為海巡署巡防艇黃姓艇長、蔡姓駕駛過失致死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雖然大陸國台辦回應「不能接受」,並要求台灣應嚴厲懲處責任人。但本案由於死者家屬未提告,且過失致死罪並非職權送再議案件,因此海巡署2人獲不起訴處分確定。

今年2月14日下午,大陸籍「三無快艇」因闖金門禁限制海域捕魚,為了逃避我方海巡人員追逐而翻覆釀成2死,2名生還漁民返陸後指控海巡撞翻船隻,由於金門海巡隊在驅離與大陸船隻翻覆過程中都未錄影,引發質疑,導致兩岸關係緊張升溫。

事後金門地檢署主動分案偵辦,巡防艇黃姓艇長、蔡姓駕駛被依過失致死罪移送金門地檢署偵辦,另我方積極與陸方協商,經歷5個多月協商,終於取得共識。

8月16日,金門地檢署偵結本案,認定兩船確實有發生碰撞,但無法證實漁船翻覆是因碰撞所致,因此海巡署2人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但大陸國台辦16日晚間表態稱「不能接受」,並要求台灣應嚴厲懲處責任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

但由於金門海巡人員所涉犯過失致死罪的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職權送再議案件,加上兩岸代表協商後,陸方2名死者家屬確定不提告,亦無人提起再議,因此2名海巡人員獲不起訴處分已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