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菸酒要注意,菸酒法規停看聽!
| 2024-09-26 10:00
(圖片提供/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雖然在普遍的認知中,吸菸飲酒並不是一個健康的行為,但其實在很多重要場合都會以酒宴客,而抽菸也是某些人的日常習慣。需求當前,廠商都想挖掘商機,發展企業版圖;但販賣菸酒有許多的規範須要遵守,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整理了一些重要規定,提醒業者在執行業務時應多加注意,以免獲利不成反倒違規被處罰。
1.萬事起頭難,菸酒業者設立規定大公開
酒精販賣業者營業前,原則應向縣市政府辦理登記,菸酒進口或製造業者,則須先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取得許可執照後才能營業。
2.菸酒包裝有規定,若有期限要注意
(1)菸酒品標示規定(菸酒管理法第 31、32 條):
為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政府也制定了相關罰則(菸酒管理法第 50、54、55 條):
(1) 違反菸酒品標示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50 萬元罰鍰。
(2) 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則不得販賣,違反規定的菸酒製造或進口業者,處新臺幣 5 萬元至 25 萬元罰鍰。
(3) 承上,菸酒販賣業者若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的菸酒,將處新臺幣 1 萬元至5 萬元罰鍰。
3. 酒品廣告應依規定加上警語,違者可罰新臺幣 3 萬元至 50 萬元罰鍰(菸酒管理法第 51 條)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表示,酒品廣告違規案件為菸酒管理法裁罰案件中常見的類型,希望業者在打廣告的同時,也要多加留意相關規範: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特別提醒,除了酒品廣告要注意外,酒品販賣業者,於零售酒的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也應明顯標示警示圖文,違者可處新臺幣 1 萬元至 5 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菸酒管理法第 35、55 條)
4.產製、輸入、販賣及運輸私劣菸酒皆要罰
菸酒品對健康有一定的影響,因此政府針對菸酒品的製造及輸入都有嚴加控管,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表示,私劣菸酒在法令上有明確的定義,不論是產製、輸入、販賣或運輸私劣菸酒,都可能面臨高額罰款或刑罰,希望業者執行業務時都能遵守相關法規,切勿心存僥倖,小心因小失大。
私劣菸酒的定義:
5.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菸酒諮詢專線:07-3314320
菸酒業者或有意執行菸酒業務的廠商,若有菸酒法令相關疑問,可上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教育宣導網,獲取更多資訊,或撥打菸酒諮詢專線,將由專人提供專業詳細的回覆與協助,另外,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也會不定期舉辦許多實用的研習課程,如品牌經營及行銷技巧課程、製酒業者輔導研習課程等,歡迎業者踴躍參加。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廣告/部分經費來自菸品健康福利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