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租到通緝犯!房東只收到「1個月租金」房客躲警搬離
編輯:陳煜濬 | 2024-10-28 07:47
(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花蓮黃姓女房東控訴,她在112年將名下1棟房屋租予陳姓女子,未料對方付完押金及1個月租金後,就因通緝而失聯,導致積欠租金達4萬2000元,而且就連廁所洗手台也有破損,因此黃女提出告訴,請求陳女賠償5萬3800元。對此,花蓮地院法官審酌後,判處陳女應賠償4萬2000元租金及1個月的違約金6000元,共4萬8000元。可上訴。
黃女於判決書指出,她在112年11月將花蓮某處房屋租給陳女,雙方約定租期為1年、每月租金6000元,未料陳女付完首月租金、以及押金1萬2000元後,就從此人間蒸發,導致後續租金積欠了7個月、共4萬2000元。此外,黃女還控訴房內廁所洗手台破損,已不堪使用,重新安裝費需5800元,因此一併提告,向陳女求償5萬3800元。
對此,陳女則辯稱,她當時遭到通緝,因此搬進該屋沒多久就為了躲避警方查緝,於112年12月搬離。而且當時也沒有房東電話,所以無法與對方聯繫,並非故意違約,再加上她現在身上也沒錢,所以希望房東能等她出獄後再協商;另針對浴室洗手台部分,陳女則聲稱並非是她所損壞的,「我不知道洗手台是怎麼破的。」
法官審酌後認為,欠租7個月、共4萬2000元為雙方不爭之事實,黃女此部分求償自屬有理;另根據租賃契約,承租人若提前搬遷,應賠償1個月租金,對此陳女也承認112年12月即因通緝而搬離,自當依約賠償一個月之違約金6000元。
至於洗手台部分,法官認為黃女並未舉證洗手台係陳女毀壞,而且陳女只住了1個月就搬離,再加上花蓮今年發生多起地震,研判有可能是地震震落物品導致洗手台破損,抑或年久失修造成自然損壞,因此認為此部分求償無理,判陳女應賠償4萬8000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