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空污區增5縣市 環境部:實施更嚴格管制措施
編輯:林姸君 | 2024-11-21 11:21
懸浮微粒(PM10)三級防制區由6縣市增至11縣市。(圖/記者方萬民攝)
環境部今(21日)預告修正空污防制區劃分,在各項污染物中,懸浮微粒(PM10)三級防制區由6縣市增至11縣市,新增5個縣市包括新北市、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嘉義市。
環境部表示,已預告「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修正草案,此次係配合9月30日修正發布的空氣品質標準,採用更嚴格的判定方式,除提高濃度要求外,並規定各縣市轄內所有空氣品質監測站必須全數達標,才能列為二級防制區(符合標準區域),取代過往以測站平均判定的方式。
對於三級防制區(未符合標準區域),環境部將偕同地方環保局實施更嚴格的管制措施,包含新設污染源採取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既存污染源進行污染削減;此外,三級防制區的空污費費率較高,將投入更多資源於污染管制,促使企業投資污染防制設備,持續改善空氣品質。
環境部強調,此次被列為三級防制區(未符合標準區域)的縣市並非空氣品質惡化,而是採用更嚴格的標準;在各項污染物中,懸浮微粒(PM10)三級防制區由6縣市增至11縣市,新增5個縣市包括新北市、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嘉義市,係因我國PM10年平均及日平均標準分別由50及100 µg/m3,加嚴為30及75 µg/m3,且判定方式改為轄內各測站皆須達標。
回顧自2016年推動污染管制以來,這5個縣市的PM10濃度下降趨勢顯著,不亞於其他縣市,降幅分別為35%、36%、29%、40%及42%。細懸浮微粒(PM2.5)三級防制區維持14縣市,而臭氧(O3)除宜蘭縣、花蓮縣及台東縣外,其他縣市仍為三級防制區。
環境部指出,藉由劃設空氣污染防制區的管制工具,授權縣市政府採取更積極的污染源管制措施;例如加強道路揚塵、露天燃燒及營建施工等污染源的防制作為,以持續降低PM10污染,針對工業排放和交通污染所產生的PM2.5及O3前驅物進行更嚴格的管制,以進一步改善我國空氣品質,維護民眾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