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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不養家!新北女遭婆婆「帶走孫」趕出家門 失聯33年心死離婚
編輯:李羿璇 | 2024-12-23 09:02
女子近日決定向法院提告,訴請與丈夫離婚。(示意圖/翻攝Pexels)
新北一名女子於1990年與丈夫舉辦婚禮,婚後隔年生下一子,然而兩人因丈夫的工作問題頻頻爭執,最終丈夫和婆婆不僅帶走孩子,還直接將女子趕出家門。雙方完全失聯長達33年,女子近日決定向法院提告,訴請與丈夫離婚。
判決書指出,女子主張兩人在1990年辦理婚禮,儀式隆重且公開,並邀請50多桌賓客參與,雖未進行結婚登記,但婚姻已符合法律效力。婚後不久,兩人生下一子,但因丈夫長期無固定工作且未能履行家庭責任,雙方產生衝突。
女子表示,因丈夫母親干涉,將兒子抱走不讓她接觸,甚至聯手將自己趕出家門,因此女子在1991年間被迫離家,此後雙方完全失去聯繫,至今已33年未共同生活。女子認為,婚姻早已破裂,訴請法院裁定離婚。
法院調查後發現,兩人婚後確有舉行公開婚禮,並由證人證明雙方於當年宴客敬酒,婚姻成立事實確定。然而由於男子自女子離家後長期不聯繫,也未履行夫妻應有之責任,雙方早已失去婚姻基礎,形成嚴重的破裂情形。法院認為,這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的「重大事由」,難以期待雙方修復婚姻,遂裁定准許女子離婚訴請。
法院指出,儘管男子已依法接到通知,但未於指定時間出庭,也未提出書面答辯,等同於對女子指控未提出任何反駁。而《民法》第1052條第2項明定,若夫妻因重大事由,無法維持婚姻生活,任何一方均可訴請離婚。現代婚姻強調雙方的情感基礎與共同扶持,如已喪失互敬互愛的基礎,且無意維持婚姻,法院可依此判決離婚。法院認定女子所述情節屬實,且男子未抗辯,最終判准雙方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