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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被站長組竊團偷油 事隔12年才求償失時效遭駁回

彭姓男子等3人2012年在桃園新屋竊油被逮,但中油去年8月14日才向桃園地方法院提起民事求償,法院認為已經罹於時效,駁回告訴,可上訴。(圖/中國時報賴佑維攝)

桃園市新屋區彭姓民營加油站站長與郭姓、林姓男子2012年組成竊油集團,在加油站對面租下百坪廠房竊油,中油公司發現油壓異常逮到人,但因中油於事隔近12年後、去年8月14日才提出民事求償,桃園地方法院認為請求權已罹於時效,駁回中油告訴。可上訴。

桃園地檢署調查,彭男擔任新屋1間加油站站長,夥同郭男、林男共組竊油集團,2012年時11月租用加油站對面廠房方便把風,甚至提供中油員工制服,另雇用3名外籍移工擔任粗工,挖掘地道及鑿穿油管、加裝安全閥,再外接油管。

中油公司2012年11月21日23時許發現監控系統油壓異常,派員前往查訪後,12月11日發現有人鑿穿柴油管及燃料油管,並從現場遺留的菸蒂驗出DNA破獲此案。桃園地院去年1月10日對彭男等3人依結夥3人以上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中油認為雖然未被成功偷油,但是油管遭破壞,修復費用達57萬8550元,去年8月向法院提出民事告訴,要求彭男等3人賠償。

桃園地院認為,中油報警後,員工於2012年12月11、17日接受警方詢問,彭男等人也在同樣時間製作筆錄,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從中油知道有損害及誰須賠償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會消滅,即使從有侵權行為開始起算,超過10年也會消滅。

中油卻在2024年8月14日、彭男等3人開始破壞設備施行侵權行為近12年後,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已經超過10年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法院認為中油提告無理由,駁回告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