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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Uber Eats將在台灣設立公司 消費者不用再付手續費

(Uber提供/陳祐誠台北傳真)

去年12月1日被戲稱為「Uber條款」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1條正式上路,規定Uber駕駛必需具備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考試證明並且需要掛計程車牌,產生衝擊很大,不過今(14)日傳出Uber已向投審會遞件,要在台灣設立公司。

當「Uber條款」一出來後,原本超過1.2萬輛Uber,只有約3千多輛成功轉型,導致使用者的等車時間大幅上升,而且費率也比以往高出不少,使得許多Uber司機吃不消。

根據《聯合新聞網》的報導,在7年前來到台灣帶來新型乘車型態的Uber,已經向投審會遞件,希望能在台灣設立Uber及Uber Eats公司,如此一來消費者可以不必再向國外銀行支付1.5%的手續費,可是一大喜訊。

而交通部長林佳龍表示,「這是肥水不落外人田」,免去手續費代表Uber將在台灣走出一條新的道路,對消費者來說也是一大利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