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女命案凶嫌延後來台投案 被害家屬逾時無法申請補償
記者:謝中凡 | 2020-04-06 10:38
港女命案凶嫌陳同佳(左)日前說要等新冠肺炎疫情平穩後再來台,他在台殺害的女友(右)家屬則迄今未向我方申請犯罪被害補助。(圖/被害潘女臉書)
轟傳港台兩岸的港女命案,發生迄今已逾2年,依據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被害人家屬可向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且法務部早已指示士林地檢署、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積極協助香港被害人家屬,然而申請犯罪被害補償的時效僅有2年,至今被害人父母均未提出申請,已逾法定申請時限,確定無法獲得補償。
根據我方檢警調查,2018年2月8日,凶嫌陳同佳偕同潘姓女友自香港來台旅遊,2月13日入住北市某旅店,陳男2月17日於旅店房內殺害女友,翌日將女友裝進行李箱內,棄屍在北捷竹圍站外公園的草叢,陳男隨即於案發後搭機返港。
由於陳男返港後將被害女友相機、手機、台幣變賣,並盜領1萬8500元港幣,因而被香港警方循線以竊盜等罪逮捕,而我方則於2018年3月尋獲被害人遺體,解剖確認被害人懷有身孕,是遭勒頸致死,遂由士檢依殺人罪通緝陳嫌,且無限期追訴陳嫌殺人犯行。
由於陳男犯罪地在台灣,港方無法追訴其殺人罪,最後以2件竊盜罪、1件處理贓物罪控訴陳嫌,士檢雖曾多次請求港方進行司法互助,因港方未接受,陳男嫌已於去年10月23日出獄,雖然出獄後宣稱願來台投案,不過日前又透過熟識的牧師表示因新冠肺炎疫情嚴峻,要等疫情平穩後再來台。
士檢去年透過司法互助管道將申請表送交被害人父母,卻未收到回訊,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被害人父母可申請法定撫養義務、精神慰撫金、殯葬費最多共310萬元,但該法也規定時效係自知悉有犯罪被害時起2年,如逾時就不能申請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