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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偷吃人妻竟稱被下藥 判賠10萬元定讞
記者:宋柏誼 | 2020-04-11 12:49
蘇男辯稱是被下藥才會與人妻同宿,被對方丈夫發現提告,最後判賠10萬元慰撫金確定。(圖/報系資料照)
藍姓人夫2018年間與蘇姓人妻出遊同住,拍攝親密照,還傳「妳簽字,我一定簽字」的訊息,表達想要離婚雙宿雙飛的意願,被蘇夫看見,氣得求償100萬元。一審經桃園地院判賠10萬元,未料藍男還上訴二審,主張自己遭到蘇女下藥迷昏才會共宿,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駁回並維持原判。
2018年間,擔任電腦繪圖師的藍男到保齡球館打球,結識了在裡面工作的蘇女,未料兩人打球打到床上去,不顧均為已婚身分,飛蛾撲火堅持在一起,同年9月間,兩人一同出遊,投宿在桃園一間旅館,隔月直接住進藍男承租的套房。兩人還互傳簡訊「妳簽字,我一定簽字,我會清楚明白的告訴她,因為我的心已經給了妳」、「只因我選擇了妳」等語。
沒想到兩人的訊息被蘇夫看到,心痛提出民事告訴,桃園地院判賠10萬元,藍男還認為金額太高上訴二審到台灣高等法院,藍男主張出遊當晚是蘇女要求他留在旅館,他吃了蘇女提供的不明藥物後即昏睡,未發生親密關係,至於兩人之間互傳的訊息,則沒有確切具體日期。
但高院認為,藍男與蘇女互動親密,有多張照片可證明,藍男辯稱遭到蘇女偷親的辯詞不可採,而藍男控遭到蘇女下藥,高院則駁斥,既然知道對方已婚,就應拒絕共宿,也不至於任意服用他人提供的藥物,與常情不符,高院認為藍男提不出證據推翻真實性,因此全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