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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賺無本財2】法規「灌溉用」 水利會出租養魚惹爭議

黃家姊妹曾向桃園農田水利會陳情,對方卻回覆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姊妹的地已長久做為灌溉埤塘,依法可「照舊」。(圖/鄭清元攝)

擁有「千埤之鄉」美譽的桃園市,多數埤塘依規定應用於蓄水灌溉農田,卻長年被用來從事養殖漁業。二○一七年間,監察院曾針對行政院農委會長期漠視埤塘違法養殖一事,提出糾正案,但因埤塘養魚是當地百年傳統,在地方人士反彈下,最後不了了之。

在黃家姊妹的土地上照顧魚塭的張先生,在本刊記者詢問下,坦承以每年十二萬元向水利會租用蓄水池養魚,「目前附近所有的埤塘都租出去養魚了,除非原來的承租戶放棄,否則幾乎沒有機會申租到,而原來的承租戶很少會主動放棄承租。」張先生接著透露,近來聽說水利會已強制要求一處承租戶停止養魚,「那個埤塘四周陸續興建住宅,塘畔還設置了親水步道,但埤塘的承租戶沒有好好維護,常常死很多魚,又沒有立刻撈起,導致惡臭四散,十分擾人。」

承租埤塘的張先生說,租金每年12萬,每月大概還要花2萬元的電費讓水車正常運作。(圖/鄭清元攝)

為了討回公道,黃郁芯三姊妹曾向水利會陳情,得到的答覆卻是「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一條規定,水利會可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水利會還告訴黃郁芯,因為從前該土地就是由水利會無償占用,現在照規定依循慣例,繼續由水利會使用。

桃園農田水利會財務組組長李百安說,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徵用私人土地還是會支付租金,雖然金額不大,但水利會管理組會付給地主相當於申報地價三%的租用補償金;而埤塘內自然生長的魚貝,捕撈出售後所得的款項,也會分給地主。「水利會並未出租埤塘供人養魚,而是標售捕撈蓄水池內自然生長魚類的權利,稱為『天然魚介捕採權』,費用最高每公頃九千元。」

天然魚介小辭典

「魚介」源自日語,為魚、貝類的總稱。天然魚介不同於養殖魚類,指水域中自然生長的魚、貝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