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無罪全民怒吼:恐龍法官! 呂秋遠搬「刑法第19條」嘆無奈
編輯:林姸君 | 2020-04-30 14:26
因公殉職的鐵路警察李承翰。(圖/報系資料照)
鐵路警察局故巡官李承翰2019年處理自強號列車補票糾紛,遭鄭姓男子持刀猛刺,送醫後傷重身亡;嘉義地方法院今(30日)宣判,因鄭男罹患思覺失調症,判無罪並以50萬元交保。消息一出引爆全民怒火,網友質疑,「難道人命只值50萬,有精神病就能當免死金牌?法界失能。」律師呂秋遠也表示,刑法19條不是擺好看的,如果政府再不想著如何在判決中思考減少悲劇,那就是讓民眾繼續討厭司法而已,而悲劇仍會一再發生。
法官認為,案發當天鄭男處於思覺失調的發病狀態,有嚴重的妄想、語無倫次,精神狀況非常不好,不能辨識自己的行為,已達刑法第19條第1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因此判決無罪,但要繳交50萬元,強制治療5年,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消息一出,許多人質疑,「殺人為什麼無罪,所以大家都可以偽裝自己有精神病,就殺人嗎?」
對此律師呂秋遠表示,其實整個判決的結果取決於精神鑑定,不是法官愛怎麼判都可以,自由心證沒這麼了不起。根據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所以如果有兇嫌在行兇時,因為罹患思覺失調症,導致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那麼就有可能依法認定沒有責任能力,而不處罰;畢竟處罰一個人,要以他明知道不能這樣做,卻仍然這麼做為基礎,他不知道自己在幹嘛,怎麼處罰這個人?
呂秋遠說,這份判決的基礎就是,鑑定被告精神狀況的機構,認定嫌犯在行凶時,並沒有辨識自己在做什麼的能力(並不是平常有精神病就不用罰,而是行為時無法辨識自己在做什麼而不罰),所以才會依照刑法第19條認定不罰,並非法官想怎麼判都可以。
呂秋遠指出,這個案件裡,法官依法與鑑定報告來下判決是需要勇氣的,因為對於多數民眾而言,這就是個恐龍判決,大家心裡都會有「殺人不用償命」、「人民的生命安全保障何在」等疑問,而法官很容易就會被當作辱罵的對象,所以,其實判嫌犯死刑容易多了,不僅民眾不會有意見,且也沒收賄,幹嘛去激起眾怒,但其實,這就是法律與人民法感情的差距。
呂秋遠將矛頭指向政府,點名除了法院,還有立法院、行政院等相關部會。他提出,這些部會有沒有嘗試想要解決,還是只能讓辯護律師被罵黑心、法官被罵恐龍,然後精神病患被污名化,法院的信任度再度被重創,最後法官只能說,依法判決、謝謝指教,心裡暗自幹聲連連,「因為刑法19條又不是擺著好看的,精神鑑定報告也不可能不參考,罵的卻都是法官,現在是怎樣?」
呂秋遠認為,應該要思考以下幾點,社會安全網的資源夠多嗎?政府提供給社工的待遇是什麼?能否鼓勵更多的年輕人願意進入社工體系,幫忙發掘出更多的問題?精神鑑定的機制與法源明確嗎?司法的判斷標準如何與醫學的標準結合,鑑定人如何可以回溯到,當時的案發現場去理解被告是不是有就喪失辨識能力的情況?強制治療的監護最多只能5年,要如何具體落實?五年以後如果沒好,應該怎麼辦?要如何提供不論是被害人或是被告家屬的支援系統?這些都是立法院與行政院應該攜手解決的問題。
他直言,面對這個判決,民眾不爽是一定的,但是政府現在不是把責任丟給法院就好,應該審慎思考民眾不爽的根源在哪,罵別人法盲,不會顯示自己很厲害,只會讓民眾加深學法律的人就是不食人間煙火,只會唱高調;大部分民眾只希望一個安全的生活環境,政府如果不能在這個判決裡,認真思考往後的法律、預算、人員執行要如何避免或減少這種悲劇,那就是讓民眾繼續討厭司法而已,而悲劇,會繼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