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成功!鐵路殺警案裁定50萬交保 限制居住另附7條件
記者:中國時報張亦惠 | 2020-05-01 21:08
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晚上出面說明重新裁定結果。(圖/中國時報張亦惠攝)
去年鐵路警察李承翰遭鄭男刺殺身亡,嘉義地方法院昨一審宣判鄭男無罪遭,諭知50萬元交保,嘉義地檢署火速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今天下午裁定撤銷原交保裁定,發回嘉義地方法院更裁。嘉義地院合議庭晚上裁定,被告得以新臺幣50萬元交保及限制住居外,交保後還必須立即到嘉義榮民醫院就診等條件,若有違反,嘉義地院得再執行羈押。
鄭男昨日經嘉義地院判處無罪,並裁定以新臺幣50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今天下午發回嘉義地院更裁,晚間8點半裁定出爐,除限制居住外,附帶需遵守具保後立即就醫等條件,若有違反法院得再執行羈押。目前鄭男因家人籌不出保釋金,昨天下午還押嘉義看守所。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迄今仍未痊癒,且其犯罪情節重大,為確保被告具保後不至於對社會安寧造成危害並導致社會大眾恐慌,並審酌看守所表示被告仍存在精神病狀,需接受長期治療等意見,以及精神衛生法對於嚴重病人必須強制住院的規範等,除裁定被告得以新臺幣50萬元交保及限制住居外,並附帶7項就醫條件,若有違反,法院得再執行羈押。
嘉義地院附帶的7項條件如下:
一、於具保後立即至本案精ㄑ神鑑定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下稱嘉義榮民醫院)精神科就診,評估有無住院治療之必要。
二、未住院期間,應每周一次前往醫療院所精神科就診,由醫師追蹤精神狀況,評估有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及有無住院治療之必要。
三、未住院期間,應每三個月一次至嘉義榮民醫院精神科就診,評估有無住院治療之必要。
四、如經醫師診斷有住院治療之必要,應立即住院治療,不得拒絕。
五、應依醫囑定時服用精神疾病藥物及接受治療。
六、每周向嘉義地院陳報就診情形、治療結果及有無住院治療之必要。
七、停止羈押期間,不得故意為刑事犯罪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