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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紀珠被李勝彥檢舉兼職多 金管會回文:沒有觸犯法規

新光金控獨董槓副董,金管會要新光金自己管理好即可。(圖/本報資料照片)

金管會銀行局12日表示,新光金獨董李勝彥的確來函金管會,指陳新光金副董李紀珠兼任元富證副董及董事,恐有違法爭議,金管會已正式回文新光金及李勝彥,表示並沒有觸犯法規,但金控董事兼職個數及有效性由金控來管理。

銀行局表示,李紀珠兼二家子公司副董暨董事,並沒有觸犯法規,但兼職這麼多家,是否有效執行職務,這是新光金控自己要去管理的。也就是說,金管會並沒有限制金控董事兼任子公司董事的家數,但金控公司要自己控管好,且確保「董事兼這麼多,是否能充份達到兼職的有效性」。新光金獨董槓副董事件,再度掀起外界對新光金內部爭議的關注,李勝彥在董事會上指陳李紀珠與新光金董事會,有頂撞體制、牴觸法令、怠忽職責、公司放任四大行為,指新光金董事會和法務單位集體袒護和縱容李紀珠的不當行為,有違新光金控道德行為準則第2條及第8條。

其中牴觸法令的部分,金管會12日證實李勝彥有來函,指李紀珠除了是新光金副董及董事外,也是新光人壽副董暨董事、元富證副董暨董事,兼職數量過多恐違法,要求金管會查核。

銀行局表示,依據「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的第12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因投資關係,得兼任轉投資事業及子公司職務。金控公司負責人的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的有效執行。

白話文解釋,就是金管會不管金控負責人兼了多少家子公司的董事或職位,但兼任的前提是要確保本職及兼任的職務都有效執行,就是有在工作,這部分是金控公司自己要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