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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處分最長5年可無限延長 法部草案已送政院審查

法務部針對《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修法,草案昨已送交行政院審查。(圖/報系資料照)

嘉義殺警案,主嫌鄭男被法院認定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因此殺人獲判無罪,但需監護處分5年,此一判決引發爭議後,法務部於2周內迅速針對監護處分的時限修法,維持現行上限5年不變,但檢察官可於期限屆滿前向法院聲請延長3年,次數不限,直至無再犯之虞止;法務部草案已於昨晚送交行政院審查。

4月30日嘉義地方法院宣判殺警案主嫌鄭男無罪後,法務部長蔡清祥立即宣示啟動社會安全防護機制,同時針對刑法監護處分修法,並由調部辦事主任檢察官林映姿負責。

《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原本規定時間最長為5年,而法務部新修法草案則規定,如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延長時間,可在監護期限屆滿前,向法院聲請許可延長,一次最多3年,但聲請次數不限,也因此受監護對象每年均需送精神鑑定,評估有無必要繼續執行,直到沒有再犯之虞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