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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澳斷橋懲處交通部回溯22年前 行政處分48人

宜蘭南方澳大橋去年10月無預警崩斷,造成6人罹難、13人受傷,交通部22日公布48人懲處名單,台灣港務公司歷任董事長、總經理被記申誡至小過2次。(圖/報系資料照)

宜蘭南方澳大橋去年10月無預警崩斷,造成6人罹難、13人受傷,交通部22日公布48人懲處名單,台灣港務公司歷任董事長、總經理被記申誡至小過2次;航港局前後4任局長也在名單內,另有3名港務公司主管記大過。

南方澳大橋斷橋事發後,交通部綜整各方資料,昨核定行政懲處名單。交通部表示,港務公司有3大疏失,包括未盡注意驗收及交接、檢測維護未盡注意及未建立橋梁檢測與督導制度;航港局未落實查核,未充分監督港務公司,也有督導不周之處。交通部指出,懲處回溯至1998年南方澳大橋完工驗收時,以港務公司重於航港局、直接督導人員重於間接督導人員為原則,並針對主管加重處分。主要懲處名單如下:

前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資深處長林健明、督導兼代工務科經理方碩堂、前蘇澳港營運處資深處長王坤池,3人記大過1次,處分最重。

基隆港務分公司未確實督導蘇澳港營運處,察覺所維管特殊性橋梁並辦理檢測,歷任總經理、總工程司、工務處長、副處長等人,記申誡1次至記過2次。

總公司部分,前董事長吳宗榮請辭負起政治責任;前董事長蕭丁訓、張志清、吳盟分各記過1次,前董事長吳宏謀因任期僅9個月,記申誡2次;前總經理李泰興、郭添貴,記過2次。現任總經理陳劭良事發時任期僅4個月,記過1次。其餘工程副總、工程處長、副處長,皆依情節輕重懲處。

航港局部分,前局長黎瑞德、祁文中、謝謂君,記申誡2次;歷任北部航務中心主任、簡任技正、科長,記過1次;歷任港務組組長記申誡1次至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