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噁男逼少女「自拍露毛照」竟輕判 法官:她表情木然難認定刺激性慾

高雄高分院。(圖/Google Map)

雲林縣一名男姓男子,在網路上假裝自己是女生,以金錢誆騙未成年少女脫褲拍陰毛照片,還威脅要將照片外流,遭屏東地院判7年6月有期徒刑。楊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撤銷原判決,改輕判沒收電腦、有期徒刑1月10月,竟是因為三名法官認為照片中的少女表情木然,不一定能刺激或滿足性慾。

判決書指出,楊男在2017年1月15日晚間7時許,以「千姿」為暱稱搭配女性大頭貼上網,認識了一名未滿18歲的少女,謊稱以3至5千元為酬勞找短褲模特兒。楊男提出為了確認身材,要求少女「外褲向下褪至骨盆下方近恥骨處」後自拍數張露陰毛之照片,之後又要求少女要把褲子整件脫到大腿。

少女越想越覺得不對勁,拒絕楊男的要求,沒想到楊男卻威脅她不拍的話,要將之前那些露陰毛之照片外流;少女因擔心私密照被流傳,只好再拍3張照片傳給楊男。不過楊男食髓知味,竟要求少女拍全裸照片,少女不堪其擾終於選擇報警。

(示意圖/Pixabay)

屏檢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楊男,屏東地院以他犯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7年6月有期徒刑。楊男不服上訴,歷審裁判四次,最終高雄高分院李姓、蕭姓、王姓三名法官審理此案,認為露毛照中的少女表情木然,沒有其他撩人表情、特別足以引起他人淫慾之肢體動作,認為如果是被脅迫拍下的話,表示情和動作應該會更加僵硬。

法官認為,這些照片在客觀上來看,到底能不能刺激或滿足性慾,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之物品,已「容非無疑」,故撤銷屏東地院原判,改以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處楊男有期徒刑1月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