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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通姦除罪 律師:侵害配偶權仍可提告求償

律師蘇志倫強調,《刑法》通姦除罪之後,仍有《民法》可以規範保障婚姻配偶權。(圖/蘇志倫提供)

《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相姦罪向來被視是保障配偶對婚姻忠誠義務的尚方寶劍,一般認為這條法律的存在能讓潛在出軌者因此謹守分際,但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作成通姦罪違憲的解釋,失去《刑法》的最強力手段之後,民眾又將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擔任多年檢察官職務,也在輔大法律系執教的律師蘇志倫認為,夫妻感情和諧與否透過法律並無法被保障,因為不是只有另一半跟第3人發生親密的肉體接觸才會被破壞。

蘇志倫說,如果另一半跟第3人發生感情或曖昧,就已經足以破壞婚姻,更不用說2人有肉體接觸,尤其在現行實務上,甚至要求要有男女生殖器接合才算「姦」,因此撫摸胸部、指交、口交、幫對方自慰,都不構成犯罪。

「所以說,《刑法》第239條充其量只能禁止與配偶以外之第3人發生生殖器接合,但感情的滋長無法透過法律禁止,夫妻感情的和諧、忠誠義務的遵守,實有賴於教育、品格及正確價值觀的建立,因此,該法條的處罰正當性確實有疑慮,大法官宣告違憲也不會令人太意外。」蘇志倫說。

蘇志倫強調,通姦除罪,並不意味法律鼓勵通姦、相姦,因為《刑法》具有最後手段性,不是所有紛爭都適合用《刑法》來處理,但其他法律例如《民法》還是可以規範。諸如小王、小三破壞他人家庭的侵害配偶權事件,《民法》第195條就規定被害人可以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介入別人家庭、破壞夫妻感情和諧,要付出的不但是金錢的流失,更重要的是,也會因為要走上法庭而顏面無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