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務局違憲3/農婦家沒門牌下山要5小時 世代窮苦耕地被父抵債嫁掉
記者:謝中凡 | 2020-06-08 05:00
郭婦10多年前開始種植咖啡,由於單價高,讓她的生活有了大幅改善。(圖/宋岱融攝)
65歲老農婦郭美凰在先生過世後,就獨自居住在嘉義縣番路鄉「林務局大埔事業區第54林班」,而這個地方也是她的先祖世代耕作居住的地方,自她出生至今,這裡始終沒有門牌地址,「我是大姐,還有個哥哥,下面有4個妹妹、2個弟弟 」,過去一家10口就靠山裡的農作換米、換錢,日子很窮苦,每次下山一趟都要背米走5小時的山路。
郭婦說,她16歲那年,山裡出現一個大她32歲的老榮民陳國明,「因為家裡窮,阿爸有向他(陳)借錢,而且愈欠愈多,最後就把我嫁了抵債,連家裡的土地也一起交給他」。一想到當年爸爸為了幾萬塊錢把她賣了,郭婦泣不成聲,頻頻拭淚。
當年沒有嫁衣、沒有婚禮,更遑論親友的祝賀,郭婦從此就和「頭家」(先生)休戚與共,18歲就生下了女兒,「阮頭家也沒什麼錢,山裡的收成不好,連吃都沒得吃,有了小孩就更辛苦」。
19歲那年,郭婦1家3口在山裡再也無法生活,便把小孩交給親友照顧,夫妻兩人北上到新莊當臨時工,每天在工地搬磚挑砂,平日就住在工寮,收入百餘元,3年後,才又回到山裡討生活。
如今林務局除了下令郭婦要拆屋還地、甚至要將檳榔樹全數砍除,還直接向法院聲請債權,已查封郭婦在中埔鄉一棟價值百萬的民宅。
郭婦的義務律師曾勁元指出,《憲法》第143條第4項規定「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郭婦兼具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兩種身份,林務局竟以《民法》凌駕《憲法》之上,而各審級法官也故意忽略《憲法》保留,監察院應該提出糾舉,並將公道正義還給郭婦。
林務局表示,本案租地造林地內有違規作物及設施,暫准建地亦有擴大使用等情事,經過嘉義林管處多次與郭婦溝通及通知改善未果,也以違反契約規定向法院對郭婦提起民事訴訟,訴請返還林地,且本案經最高法院判決郭婦必須返還租地造林地。但對於所作所為是否違憲一事,林務局避重就輕不願正面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