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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遭人行道地磚絆倒全癱 家屬提國賠獲217萬

高院。(圖/資料照片)

黃姓老翁5年多前行經劍潭國小校門,被人行道上隆起地磚絆倒,頭撞上花圃矮牆,因頸椎受損、全身癱瘓,家屬認為台北市政府管理有缺失,提起國賠訴訟,一審認為黃翁年紀老邁,無法證明黃翁傷勢是地磚隆起所致,判決家屬敗訴,家屬上訴後,高院改判台北市政府敗訴,須賠償黃家共217萬多元。北市府可上訴。

黃家控稱,2015年12月,77歲黃翁徒步行經劍潭國小校門前人行道時,因該處地下樹根經過,致地磚隆起2.5公分,黃被絆到,頭部撞擊校門旁花圃水泥矮牆,造成頸椎受損,經送醫救治後,仍癱軟在床,生活無法自理,2017年7月死亡。

黃家主張,台北市政府新工處對該人行道管理有缺失,提起國賠,要求賠償黃翁生前支出醫療費、看護費、車資、醫療耗材費、營養補充品費合計186萬5062元,以及黃妻及子女共5人各20萬元精神慰撫金。

但北市新工處辯稱,在黃翁被絆倒前,沒有人在該處跌倒,對人行道之設置、管理並無缺失。且黃翁跌倒前,已罹患頸椎椎間盤突出、糖尿病、白內障多年,視力功能不佳,他跌倒50天後,才在榮總進行頸椎手術,一審認為,無法證明黃翁傷勢是地磚隆起所致,兩者無因果關係,判決家屬敗訴

家屬上訴後,高院依據維修工人證稱,地磚隆起是因底下有樹根經過,認為樹根長成、穿過地磚下方,應已經過相當時日,加上國小主任證稱曾有學生在該處被絆倒,認定黃翁是因被隆起地磚絆倒,造成頸椎中心脊髓症候群而全身癱瘓失能,兩者具因果關係,逆轉改判北市府敗訴。

高院認為,北市府應賠償黃家醫療、看護、交通費用共167萬9986元,以及家屬5人精神慰撫金各10萬元。黃家不得上訴,北市府則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