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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股東權在公司應是至高無上! 邵之雋:又不是在演少林足球橋段

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邵之雋。(攝影/李蕙璇)

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邵之雋,對於今天大同股東會結果,認為「股東權在公司應該是至高無上,應由其他股東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並可適用簡易程序。若有資格疑義,最好由國家機器決定。」他並建議立委修法彌補癥結問題漏洞。

百年老店上市公司大同(2371)在6/30股東會全面改選6席董事、3席獨董中「出奇招」,以市場派違反《企業併購法》第27條規定,超過10%部分的股票不具表決權及投票權,致市場派實際表決權股份僅5~6%,而出現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為首公司派大獲全勝拿下全部9席董事結果,林郭文艷並贏得最高票。

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邵之雋對此表示,他不認識前立委黃國昌與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平常也未特別關注大同案,甚至可用「無感」兩字來形容在他聽身旁許多人討論大同案時的看法。

邵之雋話鋒一轉說,「大同案顯示出我們公司股權制度結構性的盲點:公司經營權爭奪的利益太大,但是在上面動手腳的成本太低,所以什麼怪事都可以在股權爭奪案中發生。」

邵之雋今天在臉書表達對於大同股東會一案的看法。他認為該案問題癥結在股東會議事處,不管是自辦股務還是股務代理,怎麼有資格可以認定股東的適格性。

「從資合的角度來看,股東權在公司應該是至高無上的,適格性與否沒辦法由公司決定,又不是在演少林足球中謝賢的橋段(以劇中球賽競爭時,謝賢認為主辦協辦都是我的人,怎麼和我鬥之意來比喻)。如果在法律上有資格疑義,最好是由國家機器決定」邵之雋強調地說。

邵之雋更是主張,「股東會上應該所有股權都要被計算。如果適格性有疑義,不管在股東會前後,應該由利害關係人,譬如說其他股東等,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才合理。」

「股權適格性爭議,也應該適用簡易程序,讓公司運行能盡快回到常軌,希望立院諸公能在大同案中能看到這個癥結問題,透過修法把洞補起來。」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邵之雋,公開於臉書提出呼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