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辦曲棍球協會詐領補助款遭彈劾 職務法庭打臉監院不懲戒
記者:中國時報林偉信 、 陳淑芬 | 2020-07-01 10:05
承辦彰化曲棍球協會案的檢察官陳隆翔彈劾案,獲判不受懲戒。(圖/中國時報陳淑芬攝)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因在彰化地檢署任內偵辦曲棍球協會補助款案,遭監委高涌誠提案彈劾,並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合議庭認定陳男沒有違反辦案程序,昨判決陳不受懲戒。監察院不滿表示將提再審,不排除另案彈劾。本案已是監委高涌誠第2次彈劾檢察官被職務法庭「打臉」。
對此,陳隆翔回應,判決顯示提案彈劾的監委,以偏頗政治立場檢視,且斷章取義來誣陷他,此彈劾案顯然不合法,期盼監院紀律委員會處理監委違失。
監察院擬提再審
本案已繼監委高涌誠彈劾北檢檢察官詹騏瑋案後,第2次彈劾檢察官被職務法庭「打臉」,判決不受懲戒,且不懲戒理由幾乎相同。6年前時任立委的段宜康,在彰化縣長候選人魏明谷造勢場上,指控對手林滄敏擔任曲棍球協會理事長詐領補助款,當時承辦檢察官陳隆翔認定林未涉案,僅對協會李姓祕書長緩起訴。
監委高涌誠認為,陳對李女以偽造文書、侵占罪緩起訴,但未論斷她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也沒有將偽造印章、印文沒收,發還李女後結案,嚴重違反辦案程序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提案彈劾並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陳隆翔怒轟被誣陷
職務法庭合議庭認為,李女偽簽署押的行為,在法律屬於吸收關係不另論罪,況且陳已在緩起訴處分書中認定她有偽造署押的行為,而偽造的署押部分,執行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陳辦案沒有違失。
至於扣案的「彰化縣體育場活動組」圓戮章是否屬於公印,李女是否構成侵占,則為法律見解的範疇,不能成為懲戒事由;陳認定李女基於行政作業便利,將各校教練提供的選手名單委託他人整批刻印,主觀上無犯意,法律見解並無不妥。職務法庭認為,因無證據證明陳男有明顯重大違誤,判決不受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