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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議員林騰煌賄選高院判無罪 更一審大逆轉

(圖/報系資料照)

宜蘭縣議員林騰煌遭檢方起訴以一票5000元買票,宜蘭地方法院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判刑3年2月,台灣高等法院改判無罪,經最高法院撤銷後,更一審認定他犯行明確,將他判刑3年2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民事部分,檢方提起的民事訴訟部分,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認為,證人證述交付賄款的地點前後不一,且未親自見聞林騰煌交付或擬交付賄款,證詞屬傳聞證據而無可採,檢方對林男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於法無據,判決駁回定讞。

檢方起訴指控林男為求順利當選,在2018年11月第二週某日,到有選民住處拜票,他佯稱借廁所於進入其住處後,主動欲交付現金5000元買票,但遭對方當場拒絕,他另在張女交付5000元買票。

高院更一審佐以證人證述及卷內客觀事證,認定林騰煌拿出現金5000元欲交付該證人,其目的係為買票,林辯稱當時欲拿出5000元現金委託對方製作選舉文宣並不可採。

合議庭認為,林的犯行事證明確,審酌他為求順利當選,竟輕忽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其賄選行為破壞選舉公正性,敗壞選舉之純正風氣,對其他候選人造成不公平之競爭,判刑3年2月,並宣告褫奪公權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