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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承接錢櫃大火案被害人團體訴訟 應曉薇盼提「懲罰性賠償」讓錢櫃負起責任

曉薇感謝消基會願意承接錢櫃大火案被害人的團體訴訟,她也期盼法院能對錢櫃做出「懲罰性的賠償」。(圖/報系資料照)

錢櫃火災自救會日前召開記者會,將團體訴訟意願書遞請台北市政府法務局函送消基會,台北市議員應曉薇今天上午發布消息指出,消基會昨日已函覆法務局同意承接本案,協助受害人向錢櫃公司提起團體訴訟。

應曉薇表示非常感謝消基會在看到受害者束手無策的時候伸出援手,更希望透過團體訴訟儘速讓火災加害方負起所有應負之責任,期望法院未來審理時能做出「懲罰性的賠償」以追溯及嚇阻不法的業者,最嚴重可被勒令停業並課以超出實際所致損害之額外賠償。

應曉薇強調,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可以請求下列懲罰性賠償金:1、故意:如果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2、重大過失:如果因企業經營者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3、過失:如果因企業經營者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