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男國道10號殺妻!當2歲兒面狂捅7刀 她跳車逃慘遭「倒車撞倒」再輾過
編輯:陳頡 | 2020-07-16 15:51
劉男在國道持刀砍殺妻子,事後向警方投案。(圖/報系資料照)
高雄市1名劉姓男子2019年1月間開車載著妻子和兒子行經國道,途中和女方發生口角,一氣之下竟持水果刀朝她猛刺7刀,嚇得被害人跳車逃生,不料他沒有就此善罷甘休,竟高速倒車衝撞、輾壓妻子。一審法官認定劉男惡性重大,判處7年6月徒刑;全案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被告事後自行投案,適用自首條例,酌減刑期至7年。
判決指出,劉男2019年1月28日上午載著老婆及2歲兒,準備從高雄市三民區回到仁武住處,途中和妻子爆發口角;不久後,被害人發現丈夫沒有從仁武交流道下匝道,而是不斷往前開,當下察覺有異,隨即質問「車要開去哪?」對方則回覆要到六龜老家「問祖先」,讓她越想越怪,趕緊打電話給女兒求助。
一聽到老婆要女兒報警,劉男當場氣炸,竟當著兒子的面,抽出水果刀對妻子猛刺7刀,造成她全身多處受傷;被害人遇襲後嚇得花容失色,一見車輛速度變慢,隨即打開車門跳車逃生;沒想到,被告早已殺紅眼,不僅高速倒車衝撞倒臥在地的劉妻,甚至二度倒車輾壓,導致對方多處骨折,所幸送醫後保住一命。
案發後,劉男主動前往旗山分局投案,並辯稱他只是想給妻子「一個教訓」,才會用刀攻擊對方,並沒有要致人於死目的,否則也不會減速讓她有機會跳車;至於倒車衝撞、輾壓等行為,被告解釋自己擔心後方車輛會追撞妻子,所以才倒車幫忙擋住來車,不是想要撞被害人。
一審法院審酌,劉男說法僅是卸責之詞,且他自首時未攜帶凶刀,滿口都是辯解,可見被告只是為了減刑,並非真心悔改,決定不予減刑,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案件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則認定,劉男在盛怒之下行凶,事後主動向警方投案,辯解屬於個人法律權利,況且凶刀雖然不見,以本案來說影響不大,因此酌減刑期至7年。